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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的思考

来源: 金融时报 2017-05-21 14:36:00查看:1107

       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产业发展目标提升到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位置。2010年,为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文化与金融合作,人民银行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此为契机,经过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末,文化产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已达1574亿元,185家文化企业债券融资余额达到2878.5亿元,共有77家文化企业在沪深两地资本市场上市。虽然文化与金融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要切实深化文化与金融合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化与金融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一直存在着银行信贷投入不足、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服务与激励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与金融合作未能突出行业特色。目前,我国文化企业多以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生产周期较长、不确定性大,市场上缺乏同等类型产品可供比较估值,也很少拥有合格的抵押担保品。这些方面往往被金融机构视为阻碍文化企业融资的明显缺陷。实际上,由于智力投入较多,文化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的特征。同时,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本身就需要较长周期,这些都是文化产业的固有特性。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这些特性缺乏认知与了解,只是简单地以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应对文化产业的需求,造成产品服务与文化产业的需求难以对接。

  (二)资本市场限制了文化与金融合作。由于文化企业与金融业沟通少、信息不对称,文化企业在融资方式上往往首先考虑的基本都是银行贷款,这不仅源于长期以来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传统思维习惯,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2013年,我国间接融资总额14.6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84.7%;直接融资总额2万亿元,仅占社会融资规模的11.7%。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文化产业更加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截至2013年末,文化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余额为2878.5亿元,仅占整个债券市场余额的5.3%;上市文化企业77家,仅占上市公司总体数量的3%。

  (三)缺乏对商业银行的合理激励机制。文化产业的高风险性、高成长的可能性决定了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才是与其最匹配的合作方式。但是,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不发达,商业银行成为文化产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并在很大程度上兼具了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融资等多重功能。而这种功能的聚集也造成了风险的积聚,商业银行仅靠贷款利息,无法覆盖文化企业可能产生的高风险,迫使商业银行更倾向采取比较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而更大程度制约了文化产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基础配套体系不完善。目前,国内著作权及版权等权利的评估、登记、交易流转和处置保护机制尚不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对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另外,无形资产交易流转市场尚不成熟,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商业银行将面临抵、质押物处置难的现实问题,从而使得商业银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基本处于探索实验阶段,而难于广泛推广营销。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相对于我国文化与金融合作处于尚不成熟的状态,美、法、日、韩等国家具有较完善的融资体制、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在文化产业融资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对促进我国文化与金融合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风险投资模式是美国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特色做法。美国风险投资介入文化产业主要采用“赤字模式”,即在新产品开发中,风险投资者和制作者共同分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获得该产品的使用权,而制作者因承担部分市场风险而享有产品的二级和三级销售权。此外,美国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场也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诸如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优先级债务贷款、发行AAA级债券等多种金融产品

  法国政府对投资风险大,资金不足的中小文化企业,由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担保。早在1983年,法国就成立了电影与文化工业投资委员会,为出版行业提供了2800万欧元作为贷款保证基金,以保证出版商和书商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同时还提供优先贷款、放宽贷款期限和低利率等的优惠条件。

  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动漫产业创作输出国。目前,世界60%的动漫作品来自日本。据日本数字内容协会2012年发布的《数字内容白皮书》,2010年日本的动漫产值约为1200亿美元,超过汽车和钢铁业,成为日本第三大产业。日本动漫产业的主流融资模式是采取“制作委员会”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动漫产品在立项时,由制作人牵头,各类动漫投资企业、动漫制作公司、原创作者、出版社、发行商等产业链各个环节组成制作委员会,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利益。

  深化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2014年3月17日,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又共同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从促进文化与金融的对接与合作角度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指引。这是在吸纳近年来文化金融合作的经验与成果、分析判断当前金融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的基础上,对2010年九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进行的改进和完善。从我国文化与金融合作现实看,落实好《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动文化与金融合作创新。一是摸清文化产业发展底数和实际发展阶段。文化部门、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文化产业摸底专项调查,摸清各类文化企业的业态层次、资产形态、风险特点、生命周期、融资需求、市场区域等产业特质,并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产品和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支持策略。如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产品和处于初创期的传统文化产业应主要以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性担保、政策性贴息等方式支持;对于新兴文化产业及其产品、已具备相当市场规模且内部管理完善和稳步跨入平稳发展期的文化企业,应鼓励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应注意政府与市场的联动,以实现政府和文化产业政策价值取向。二是以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创建为切入点,大力推动文化与金融合作创新。充分发挥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的企业孵化、资源凝聚和区域辐射作用,立足全球文化产业发展前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点,解放思想,探索与培育多样的文化产业形式,为文化与金融合作和文化产业大发展摸索经验。

  (二)积极拓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文化产业与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的相互关联更为紧密,更易形成深厚关联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应建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平台,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或收益权融资等信贷创新业务,解决文化产业普遍缺失抵押物、质押物的问题。二是鼓励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推动更多优质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融资。推动文化企业引进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探索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收益等文化产业项目未来收益证券化。允许银行持有文化企业债权转股权,将贷款与风险投资相结合,使商业银行能够分享文化产业的成长收益。三是探索开发以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保险产品,如信用保险、完片保险等,为企业信用增级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供支持。

  (三)切实建立文化与金融合作的长效机制。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与个人的所有权、版权、名誉权等个人智慧劳动结晶相联系得更为紧密,产品的价值也更难以评估和判断。而金融的特点则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只有认同了文化产业、文化产品的价值,才能进行相应价值交换。为使金融部门能够通过市场这一最具效率的载体对文化产品和文化企业的价值做出合理判断,需要提高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契合度,完善文化产业的价值发现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登记、流转等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登记、流转和托管等管理办法,培育规范、高效的无形资产流转市场。二是搭建文化重点企业库、文学作家和艺术家人才库等基础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价值评估相应的数据支撑。三是建立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文化企业内外部信用评级机制,避免套用一般企业的内外部信用评级造成的误差。通过建立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基金或组建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公司,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四是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引导作用,形成长期稳定的扶持机制。定期确定文化产业国家发展战略,增加国家对重点文化产品的资金支持。制定差别化税收扶持政策,适当减免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企业的税赋,并视情况降低商业银行相关贷款与服务的所得税税率。建立文化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利率+风险补偿方式覆盖文化产业贷款风险,推动商业银行降低文化产业融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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